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