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