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