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