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