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