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