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