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