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五章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 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 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 第六十条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四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