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