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