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相关请求及主张;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