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