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