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