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超过投诉时效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