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