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