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