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