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