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