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