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妥善保存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隐匿工程招标代理过程文件以及成果文件。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