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代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超出合同约定实施代理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