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