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实施后,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五年复审一次,复审结果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