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 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