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