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