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项目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项目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具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