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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备案的文件,无需招标管理部门核准自动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贸委在此之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一、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略) 二、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附表(略) 三、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报告(略) 四、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监督证明(略) 五、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反馈表(略)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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