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在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20天内,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编制附件三列举的评标报告,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应媒体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