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七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