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五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更改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公告。更改内容应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开标时间变更的,应当在相应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