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条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委托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