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处理派出机构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