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同时告知消费者分送情况。告知记录应当留存备查。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