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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由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经营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对收到的消费者投诉进行记录,并及时将投诉分送有管辖… 第九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处理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消费者投诉。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发现消费者投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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