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符合规定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不符合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