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消费者为2人以上,投诉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投诉。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2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共同投诉可以由消费者书面推选并授权2名代表进行投诉。代表人的投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投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