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起草规章的指导思想与宗旨;

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对所征求意见的吸收或者处理情况;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