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报送规章送审稿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报送审查的报告;

规章送审稿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依据;

其他有关材料,例如:汇总的意见、调研报告、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笔录和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