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条 规章内容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需要对外征求意见,或者需要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国务院法制机构意见,或者需要对外立法协调的,由法制机构会同起草部门办理。 国务院其他部门起草的部门规章内容涉及工商总局职责或者与工商总局关系密切,需要征求工商总局意见的,由法制机构会同有关内设机构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