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起草 第二十一条 起草规章应当注意与现行规章的衔接。新起草的规章拟取代现行规章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拟废止的规章及依据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新起草的规章对现行规章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的,应当在草案中写明所修改的规章的名称、文号、条目或者内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应一并列明。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