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九条 规章内容涉及工商总局其他内设机构工作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主动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原因。 规章内容涉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职责或者与其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