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立法调研,了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起草部门开展立法调研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
规章内容涉及一般性问题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部门也可以举行听证会。起草部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制作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