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8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七条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研究机构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部门拟委托有关专家、研究机构承担起草任务的,应当商法制机构后报总局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起草工作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