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的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予以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本部门作出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信息。